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特别是剪贴板功能,可以使人们十分方便地拷贝——“ctrl+C”再“ctrl+V”就完成了。在技术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语言表达的个性特色消失,甚至是存在着“侵权”的嫌疑。网络化为人们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传播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使人们在将版权踏在脚下的时候而熟视无睹、漠然处之。在学术期刊出版中,人们一直纠结的复制比,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由于人们简单地将“复制比”理解为一个“物理量”,所以也就以一种“数学的”思维来理解,常常是探讨一个合适的“值”。我最近遇到的一个答复,引发了我的一点思考:“复制比13.3%,其中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已有技术的描述和实验设备等占据13.3%中的大部分内容,并且内容均为作者所在本课题组成员已发表的论文,包括贵刊曾发表过的内容。”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的理解就是“没有问题”:一是复制比不高,一般认为在一个“可容忍”的程度就没有问题;二是,复制的是一些已有技术和实验设备;三是,复制的是自己或自己课题组成员的一般内容,不影响创新。
针对这种情况,我的分析是:
(1)将伦理道德规范“定量化”不合适,也就是说“小偷小摸”不算偷,但并不应该提倡。伦理规范是一种品行,应该坚持“非善勿行”,勿因恶小而为之!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讲,那么复制比无论多少,都是不应该的!这里说的是表达,而不是“概念”或者名词。表达的方式是一种“创造”,语言不应该贫乏到只有一种形式的地步。所谓的常识性内容可以不引用,但并不等同于“表达形式”也可以“复制”。对于自然科学包括医学,这样说可能有些过分,但至少应该尽力规避。
(2)定量,只是对违反伦理规范行为的一种“处罚”界限,也就是“不端行为”已经达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能够被容忍但并不是说没有“错误”,更不能被倡导和标榜。教育部的伦理指南提出的原创性文章不能超过20%或者综述文章不能超过50%,并不是笼统地指复制比,而是指“即使标注引用也不能...”。另外,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监测系统标出的“定量”档次,只是一种定量的“提示”,提示出版者具体核对时注意,并不具有“规范”作用。
(3)那种“偷自家的东西不算偷”的观念,在现代法制社会已经是站不住脚了,更何况学术问题的归属是“比较明确的”,课题组中某些人冠名的作品,与没有冠名的人就不享有著作权,就不能“据为己有”。即使是在其中有冠名,或者说“自己复制自己的”,那也是一种“自我重复”,如果涉及到“学术成果”那么就有“重复计算”的嫌疑。这一点,在科学发展到今天——作为一种职业具有评价功能的情况下,就可能形成了“自我剽窃或抄袭”。
因此,我在此得出结论:如果没有标注出处,复制比应该为零,即使是1%的复制也是表达形式上的剽窃;如果标注了出处而没有标注引号,复制比也不应该超过零——没有加引号就说明不是别人的原话,而暗示是你的“表述”,标注只表明了“观点”所有而没有表明表述的归属;如果标注了出处并且加上了引号,原创性文章的复制比也不应该超过20%,这只是从表述形式上判断创新的一个红线,但并没有包括实质内容的引用——这一点,在伦理规范上没有明确,所以就有“引用他人观点不能超过三分之一”的说法。 ( 赵大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