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抄袭事件频发背后:现有法律难制裁
发布人:dongxm  发布时间:2015/9/8 9:11:54  浏览次数:1859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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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抄袭的新闻从没有像现在这样集中。从今年三月开始,网上爆料“大学教授抄袭”、“最年轻市长抄袭”的消息接连不断,“抄袭”这扇“门”越来越宽,今后不知还会装进多少人。法律界人士认为,抄袭如此泛滥,既有职称论文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问题,又有深层次法律原因。在制定《著作权法》时,立法者考虑的主要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公开出版物的权益保护,而对学术论文没有更多关注,难以界定抄袭者所获的利益和被抄袭者的损失,因此抄袭论文几乎不会涉及赔偿问题,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这直接导致现实中被抄袭者的维权收益与为了维权所付出的代价完全不成比例,客观上纵容了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新华社昨天发布消息,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贾士秋因“正教授职称评定中所提交的学术著作有造假嫌疑”的学术不端行为,被学校免去副院长职务,解除教授聘任。同样是学术不端,与诸多陷入“抄袭门”的同行相比,贾士秋行政职务较低,而遭遇的处罚最为严厉。

  “抄袭”成也网络败也网络

  昨天,《新快报》首先披露了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许永刚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据《新快报》报道,许永刚所著的博士论文全书共354页40万字中,竟然有202页约19万字为抄袭而来。“其中有一些是涉嫌对原论文结构大段文字一字不落地抄袭,有一些则是对原论文中除图表外的理论文字进行抄袭,而有一些部分对原论文的抄袭超过了80%。该书与如此多的论文和期刊雷同,但各章节的参考文献中一字未提被抄袭的论文或期刊。”“有些更是直接粘贴、复制到自己的文章中来。”

  而今天出版的《成都商报》则明确说,根据网友的检索,许永刚的博士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涉嫌抄袭多达44篇(种)文献成品文章,其中甚至还有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杨树安2003年发表在《体育文化导刊》上的文章:《世界竞技体育发展的趋势》(第18、19、20页)。

  今年三月至今,云南中医学院、广州商学院、辽宁大学等学术机构纷纷有主要领导被举报“论文涉嫌抄袭”。接着,湖北宜城新任市长周森峰也被质疑发表于2004年的论文与他人2002年的一篇论文有大段文字雷同。此后,云南中医学院在调查结论中用“过度引用”一词替代抄袭,理由是“目前学术界对抄袭没有一个明确界定”。而网民迅速做出反应,恶搞帖子不断,百度百科甚至迅速增加了“过度引用”的词条。

  进入网络时代,“抄袭”也变得简单,无需再像从前一样泡图书馆辛苦查找资料,只需要在电脑上google或百度,然后复制粘贴,手快的一两个晚上就能完成。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从一系列网络爆料贴中极其详尽的检索和对比可以看出,“抄”固然容易了,查“抄”更是容易。

  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生黄钰(化名)说,据她判断,今后一段时间,“抄袭门”很可能在大江南北继续遍地开花。“很多人都会发现,举报一个有头有脸的人论文抄袭,是一件命中率极高,杀伤力极大的事情。在现在的职称评审体制下,论文‘抄袭’差不多已经是原罪了,能跑掉的只是少数。”

  忽视原创必然助长抄袭

  “地球人都知道”,评职称必须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无数人为了发论文要找人托关系,最后花一些“版面费”买得一个发表论文的机会,一些刊物专门出版论文增刊,满足这方面需求。而这些论文只求发表,并不在乎真正的学术成果,更加没人在乎是否原创。“抄袭”自然就成为最简捷的一条路。尽管在发表的时候大家心照不宣,但一旦被人举报,特别是举报到网络上,自然而然成为一个又一个“门”。

  “在国外大学参观,整个学校的学术成果就装在几个小书柜里。可是参观国内大学,哪怕是一个小单位,‘成果’都要琳琅满目地摆满一间屋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付立忠说,这中间有多少“成果”是注了水的,恐怕很难算得清楚。

  现有法律很难制裁“抄袭”

  有可能从根源上解决抄袭问题的《著作权法》,在论文问题上却几乎没有发挥过作用。付立忠副教授的论文也曾被人抄袭,即使身为法律专业人士,他说:“我还是自己忍了,打官司是打不起的。”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当著作权被侵犯时,被侵权者必须证明自己遭到了实际的损害,才有可能获得赔偿。这在小说、剧本等公开出版物中很容易做到,而如果论文被人抄袭,却极难证明“利益受损”,从而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司法实践中,投入巨大精力打一场论文抄袭的官司,被侵权人想要获得经济赔偿却几乎难于登天。“想要获得赔偿,首先要弄清楚‘文抄公’从中获利多少,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可是,抄论文和抄小说不一样,‘文抄公’获得的利益经常是评了职称、获得毕业文凭,这虽然和利益有关,却难以量化。原告说自己受到了损失,也必须举证。可事实上,谁能拿出‘我的论文被你抄了,我损失了多少多少经济利益’的证据?有的原告说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可在这个领域里,法院很少支持。”

  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而被侵权人又举不出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判决结果常常是“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

  于德华律师说,针对此类抄袭的制裁,经常是法院在判决后发出司法建议,由侵权者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即使行政处罚真的执行,原告也只能出口气,却不会有任何补偿。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只换得对方给自己鞠一躬,这种赔本生意怎么会有人做?为数众多的“抄袭门”也正是在对“赔本生意”的畏难情绪中愈演愈烈。

  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想真正遏制抄袭,仅靠网民举报、上级人事机关、学术机关监督远远不够,它必须从根本上获得法律支持,这就需要修改《著作权法》,设定针对侵权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动员学术成果的原创者随时关注网络,鼓励被抄袭人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 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